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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手机端登录新政下的​工程组织模式改革探讨
发布时间:2024-12-21 07:55:34

来源:m6米乐网页版 作者:米乐M6官网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程组织模式改革,出现了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三种常见的模式。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推动的各种改革措施中,核心是通过工程组织模式改革,整合原有的碎片化的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强化技术和管理的统合作用。但是,几种模式的平行推进,甚至出现一个项目上并行几种模式,迫使行业去思考:这些改革措施的内涵与边界是什么?相互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笔者发现,这些模式的争论混淆了工程组织模式、工程责任主体、设计咨询职业分工等不同层次的问题,本文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梳理这个问题:一是从工程组织模式出发,梳理EPC与其他模式的争论;二是从建筑工程的参建方和责任主体的角度,说明主要参建方的合同与职责;三是从设计咨询内部分工的角度,探讨各种专家的角色和定位。同时,尝试在此基础上讨论设计与管理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期待引发行业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讨论的范围。建筑(物)、(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是目前常用的描述方式。我国《建筑法》和其后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使用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不同术语描述建筑物的范围。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的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与国际上广义的建筑含义相对应,广义的建筑物是指所有人工改造自然的具有空间性质的固化成果,即所有建设活动的结果,一般是包括房屋、构筑物、桥梁道路、堤岸港口等土木工程、工农业生产设施等产业建筑。

  建筑工程一般仅指民用的房屋类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狭义的建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国工程界一般讨论和法规中的各种定义,大多指向了民用和产业用的房屋建筑,本文为了便于讨论,范围仅限于建筑的狭义部分,即房屋建筑工程。这部分不仅在整个建设工程中占比最高,而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也是目前改革的重点关注领域。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全过程,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采用项目制、订制生产、现场施工建造,建筑工程的规模性和外部性带来多方参与设计、建造的全过程。我们将建筑物设计、建造过程中各个参建方的关系,即建筑物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组织方式,称之为工程组织模式。工程组织模式建设方是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以项目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选取最优的工程合同模式,也就是工程的合同交付模式。

  建设方的自主建设就是由建设方负责、建设方为核心和项目统合人,自行建造,建设方自行负责决策、设计、采购、建造、监督、验收等全部工作,其他各方仅作为建设方的雇工参与建筑活动,全部材料和费用由建设方实报实销,建设方承担了全部的建造费用、工程组织管理工作和项目风险。我国古代的建筑工程一直是以建设方为核心、采用业主雇工自营的方式进行的。一般官方工程建设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査估、施工、监修、验收、保固等步骤。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业主权力,征用或雇用工匠进行建造,一切费用由国库开支,由于雇工营造的费用实报实销,建筑成本很难控制。因此,官式建筑在雇工营造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筑营造估料、算料及劳动定额方面的经验以控制开支,宋代《营造法式》、明代《工部厂库须知》、清代的《工程做法则例》《内庭作法则例》就是这类典籍。我国古代匠人所负责的建筑工作大都属于官营建筑范围,匠人是专门为王室及政府服务的建筑工匠,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工官制度。不论东西方,古代工匠的栋梁、大匠、匠师多为有能力、会设计、会测算、能沟通的工匠头领,统领各工种工匠团队,成为营造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和营建工头。这种方式适用于建设方自身专业团队齐全,具有很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全过程管控整个设计、建造过程。我国的开发商模式、政府工务局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模式也属于这种模式。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遵照原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也是这种模式。建设方需要组织一个基建部门或项目指挥部来统合投资、勘察、设计、造价、招采、监理等各项专业服务,以及主体结构、内外装修、设备电气、消防、智能化等施工建造的各个专业分包。

  近代英国工业后,经济发展和城市产业人口急剧膨胀,在满足基本建筑性能要求和最低限度法规条件下的最节约、最经济的住宅、工厂建筑被大量建造,建筑的“经济性”原则第一次出现在建筑的特质中。建筑物作为商品需要控制质量、成本、进度,满足城市建筑控制的审批和大量建造盈利的要求,涌现出一大批非专业的建筑投资商。于是,开始出现大匠、工头甚至企业将各个工种的工匠和供货商组织起来、与建设方订立施工合同,承诺在一定要求、造价、工期内完成全部建造活动,这类新型统合建筑活动承包人被称为总承包商(The General Contractor)。总承包商作为建设的设计、采购、管理者,在工程承包期间完全取代建设方成为实际上的工地管理者和项目建设方。投资方只需一次性付款即可获得所要的建筑物,这种方式颠覆了传统上建设方自行购买材料、分包给各种工匠协作完成的模式,即业主雇工自营模式。相应地,18世纪中后期的英国也出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19世纪鸦片战争后,西方建筑技术和建造模式通过租界地传入我国,建筑工程相继开始采用招标承包的建造模式。这种总承包方式极大地减轻了建设方的负担,转移了所有不确定性风险,但同时也由于总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管理,极易对建设方形成黑箱操作,往往会以施工方利益最大化取代项目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建设方的控制。同时,也需要建设方极其详细地明确各种建筑指标、材料要求并在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按照要求建设完成。

  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都建议只在生产设备、市政工程等可以简单明确的定义成果的项目,或者是承包商具有独特工艺技术、设计施工无法分离的项目,才会采用这种模式。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一般都不会采用这种方式,日本甚至明令禁止在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中采用EPC模式,因此,日本虽然拥有世界最领先的EPC企业,但EPC模式在工程中占比一直很低。我国目前民用建筑工程领域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方都要求至少先由独立的设计方完成方案设计甚至初步设计,经建设方确认后再招标工程总包,实际是国际通行的、带有施工深化设计的施工总承包DBB模式,是个偷换概念的工程总承包EPC。

  三方模式——建筑师+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Bid-Build,DBB模式,标准模式,经典模式)

  近代英国工业之后,大规模的建造带来的“城市病”,也导致了政府管制、城市规划和建筑控制。由于总承包方式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非专业投资人对建筑物的投资,同时作为投资人的业主需要一个专业代理和技术顾问、挑选合适的样式风格、精确定义建筑目标(以图纸和技术规格等文件的方式表达为设计文件)、采购-监督-验收材料和施工;作为政府,为了保证城市建筑的健康和安全,需要业主报请牌照施工,保证建筑物满足最低的技术法规要求,同时协助行政部门对建设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于是,包含测量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的现代职业制度应运而生。传统建筑生产的建筑业主和工匠、承包商两者间的承包关系,加入现代的职业建筑师作为第三方,保证建造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公正诚信。从20世纪初开始,建筑师+施工总承包的DBB模式成为国际通行的建筑模式,英国、美国、日本、我国时期、我国香港及我国地区等都一直采用这种经典模式。目前,作为我国改革方向的建筑师负责制模式、设计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商务部援外工程的设计加管理模式(D+M),FIDIC的及红皮书模式、国际建协UIA推荐的模式,均属于这种将设计方(建筑师或主导专业的设计总师)作为项目统合人的模式。

  随着建设项目日趋复杂、技术难度和客户要求逐步提升,建设方对设计咨询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设计咨询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建筑师在工程和材料、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方面的能力不足,使得业主不得不寻求更多的专业工程师的帮助。在项目要求复杂、功能需求不明确、成本控制要求严格、需要运维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项目中,投资开发管理(DM)、项目管理(PM)、建造管理(CM)、设施运维管理(FM)、造价管理(CM)等原先属于建筑设计咨询范畴的工作,因其工作重点与业主关注的功能、造价、进度、组织协调等密切相关,逐步走向前台,成为独立于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之外的第四方,采用代理(As Agency)或承包(At Risk)的合同方式向建设方负责全程管理和统筹。由于在建设方和施工方之外增加了两个咨询方,会增加建设方的协调工作量,但同时也让建设方有更多的途径、制衡手段来控制项目。我国香港地区常见的方式是建筑师加测量师(造价咨询顾问),日本常见的方式是建筑师加建造顾问(CM)。目前,我国的政府代建模式、项目管理方牵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1+N模式),是建筑师加项目管理顾问(PM)的方式。

  在更专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中,建设方需要管理、协调的工作界面也大幅增加,在非开发专业的建设方看来,建筑工程的受控程度与管理成本均在大幅上升,于是催生出在建设方授权下提供全程整合管理的模式:建设方提出投资的意图和要求后,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交给EPCM管理方负责实施,由EPCM管理方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推荐,选定合格的分包方,建设方与各个设计、施工分包方签订合同,EPCM管理方作为建设方的代理人实施全程管控,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这可以看成是作为EPC总承包模式的轻资产代理模式,EPCM管理方与各个分包方没有合同关系,但对设计、施工等各方的表现承担管理责任,提供全程管理服务并承诺实现项目目标。因此,EPCM模式也可以看成是设计方、项目管理方责任的扩展,是设计咨询企业在具备了全过程管控能力后的终极形态。

  同理,在大量设计咨询团队提供顾问的基础上,也催生以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等参建各方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合同为约束,搭建起一种相互合作的集成组织关系和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参建各方尽早参与项目并在全程共享知识,促使各方利益聚焦于项目效益整体精益优化,降低项目的整体风险而非通过转移项目风险给其他方,实现参建各方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这种项目集成交付模式将人员、系统、业务和实践整合到一个流程中,所有参与者充分利用各自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在项目全过程不断优化、改善建造流程,降本增效,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整体效率与价值。与传统的项目交付模式相比,IPD模式的核心是解决了专业分工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专业黑箱、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和参与者约束问题,是一种各方监督透明的合作分成制度,也可以看成是在上述的三方或四方模式的基础上加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条款的合同方式。

  由此可见,工程组织模式参与的主体责任方不断增加,都是在建设方和承包商的两方之外,增加一个或两个专业顾问,辅助业主决策,承担施工之前的项目详细定义、图文设计与计划(虚拟建造)、建设全程管理的工作和责任,都是辅佐非专业的建设方去管理、制衡工地现场具有专业优势和控场权力的施工方(总承包商)。

  在18世纪英国建筑师职业刚刚确立之时,大家就发现:建筑师的任务是做出设计及评估、指导施工并控制造价,他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媒介,他的权力来自业主的信任。既然建筑师有这些责任,怎么能和承包商站在一起呢?

  现代职业建筑师本质是为了维护建设方利益、克服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专业顾问和代理人,通过设计文件详细定义建筑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商并监督施工建造。因此,建筑师尝试与施工方的合作必然损害建设方对建筑师的信任和委托,将建筑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置于施工方的控制中。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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