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详情如下。
3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近日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4〕3号),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此次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点内容:调整适用范围,明确管理对象;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优化建设程序,改善营商环境;强化安全质量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办法》所称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是指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办法》规定了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登记报告责任单位,作出确诊的医师为登记报告责任人;明确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通过“脑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登记报告,并在线完成审核。
为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规定》共18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和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内容。《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活动。市药品监管局依据国家和本市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规定,配合市审批改革部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告知承诺的办事指南,并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解决当前在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办法》分别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法定资质和职责进行了梳理归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标准号:DB31/T1444—2023)、《智慧急救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标准号:DB31/T 1445—2023)、《公共数据安全分级指南》(标准号:DB31/T1446—2023)、《城市污水中新型冠状病毒样品采集、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1447—2023)、《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号:DB31/T 1448—202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和维护技术要求》(标准号:DB31/T1449—2023)、《旅游码头服务基本要求》(标准号:DB31/T 1450—2023)、《成套技术基准价值评估指南》(标准号:DB31/T1451—2023)、《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987—2023)九项标准施行(原文可登录查看)。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实施IMO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满足国际履约要求及国内航运碳达峰实施计划,上海海事局于近日正式印发《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填补了国内船用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管理制度空白,为上海港建设成为国际航行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备案管理、报告管理、作业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定了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活动为监管对象,明确了部分技术规范的引入、管理对象的资质、作业人员、加注船(趸船)及事故报告等一般要求和备案、报告、作业等其他要求,定义了船-船加注作业和岸基加注作业两种形式,是一部符合上海海事局辖区实际的水上甲醇燃料加注规范性文件,对海事部门做好此类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着积极意义。
为解决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城市更新,《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文件应说明中应当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和参数,特别是对于确实无法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含抽查)情况和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及设计参数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桥梁抗震设计标准》(标准号:DG/TJ08-2440-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水闸与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428-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修改内容为七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
当地时间1月28日,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将从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为了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三是强化政策配套保障。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加强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健全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市场运行和价格机制跟踪监测,及时评估完善价格机制,促进辅助服务价格合理形成。
对比原《办法》,修订后《办法》重点在七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完善了发展保障制度安排。二是强调绿色发展原则。三是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四是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五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六是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七是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mg/mL。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文件共有6章51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附则。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办法称,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办法(试行)》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在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作为档案法的主要配套性法规,《实施条例》对档案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解释细化,同时融合吸纳了部分制度规范的内容,使这些既有规则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档案法规,为规范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原文可登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