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同时提供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10.单跨跨径≥30米城市桥梁;总长≥100米多跨城市桥梁;曲率半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上所指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专业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需要论证的内容。需进行的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均应在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前完成,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已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在所有专项论证或审查完成后,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一并提交签字盖章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正式设计成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多个单体组成的新建项目包含重要工程时,应按照一个完整项目一次性完成论证。论证多跨城市桥梁时应进行整体桥梁论证。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涉及到的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重要工程应在扉页中明示。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3.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4.除上述要求外,工程勘察报告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总图专业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室内外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图。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给排水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电气计算书;幕墙计算书。
(1)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应对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中规定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封面中明示;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2)目录,按项目统一或分专业制作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应制作设计人员表,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打印、签字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3)施工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编号、图别、图号、日期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每张图纸均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4.除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签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签字、签章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签章要求,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2.除上述要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对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细化处置措施。
(1)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存在未取得最终完整勘察设计成果、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等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函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2)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建设程序的,或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
(1)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6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5条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5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15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3)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或设计单位上传资料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文件,重要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责令整改;应上传但未上传,或上传不完整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5条的,予以通报;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