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一节 套型第2.1.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共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大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从卧室9m2;单人卧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于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2.8.1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小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第3.1.1条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电,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屋住宅不应低于1.10m。重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顶部应有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层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第4.2.2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多层和低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第4.2.3条 以煤、薪柴为燃料分散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第4.2.4条 起居室、卧室应各设两处电气插座;厨房、卫生间、过厅应各设一处电器插座。每套住宅内必须设有单相三孔插座。
第4.2.5条 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条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档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共用天电视系统。
二、条文中指明应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主要起草人:徐丽珍 强华 周志连 张菲菲 陈华宁 陈明度 许同鑫 葛悦先 朱恒谱 王贵方 钱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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