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购住房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2.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不足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含商业性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4.根据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人员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中,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最长期限为30年,且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以期限长的一方计算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1个工作日)。准予的应通知受托机构办理手续;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含纯住房公积金和组合)的,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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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购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都可以申请提取广州公积金,申请条件、材料、流程详见正文。
1.所购住房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2.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不足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含商业性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4.根据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人员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中,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最长期限为30年,且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以期限长的一方计算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1个工作日)。准予的应通知受托机构办理手续;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含纯住房公积金和组合)的,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