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 12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贯 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1〕43 号) 的要求,为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活动,维护发承包 双方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工程计价规则,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则。
本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编制;4.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5.投标报价编制;6.合同价款约定;7.合同价款调整;8.工程结算与支付;9.工程总承包计价格式;附录一 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项 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附录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
1.0.2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 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 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0.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 守法、绿色的原则。
应当在初 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 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
无法预测施工条件变化的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 量的实际工程量和价格进行结算支付。2.1.3 依据本规则编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其价格应作为总价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 的名称及发包人要求等内容的项目明细清单。
2.1.4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发包人应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和充分的信息审核发包人 要求,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2.2.3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或设备,对更换 部分的价格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对承包人造成影响,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
4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 (或) 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 (或) 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对各自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 质量负责。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 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并按规定取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
相应费用 。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设计文件错误、遗漏、含混、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 缺陷的除外。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的发包人要求应依据不同发包阶段的设计文件和功能需求等进行 编制,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需求、 品质、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质 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建造目标。
3.1.5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由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项目清单和暂列金额 组成。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完成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 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工程而发生的费用。
额以外的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等。
5 工程保险费:是指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 投保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 保险等,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保险。
2 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招标人宜采用初步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金额 为限额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编制。
5.0.2 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可不列分部分 项工程数量, 由投标人自主填报分部分项工程数量 。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费用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
7.1.2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 (减) 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扣减) 。
7.2.2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政策、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变化的, 由此减少的费用不应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减少的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7.3.1 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工程变更的,可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变更工程项目价格采用适用的项目清单合同价格,项目清单合同价格中 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7.3.2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认为可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指示变更的,按照本规则第7.3.1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
7.3.4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扩大了建设规模,勘察设计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按照合同 约定的计费办法调整,无约定时可按照扩大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占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 例调整;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仅对原建设规模内局部功能、布局、工艺进行调整,工程总 承包管理费不调整,勘察设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费办法调整。
F01、F02、F03、 …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7.5.5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发包人按照本章规定支付后,暂列 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8.1.3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发包人 支付的预付款为止。
8.2.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办理过程结算, 支付进度款。
过程结算节点相邻之间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应按照下一过程结算节点的工程价款,按月 按约定比例预支付人工费。
3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过程结算节点对应价款占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例计算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支付比例,支付进度款。
8.3.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 修复的各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