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与天津市保证住宅建造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住宅建造公司”)签署了天津市公共租借住宅托付开发合同,受托开发西青区大寺新家园公共租借住宅项目7宗地块(A-G),合计七份合同,别离按项目规划地块编号签定,详细情况如下:
托付开发方式:由保证住宅建造公司(甲方)托付公司(乙方)对项目建造安排施行进行全过程处理。
运营范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和改造的出资和处理服务;危陋房子拆迁安顿和保证住宅进行出资;财物运营处理;房地产开发与运营
(1)开竣工和交给时刻:2011年9月30日前开工,2013年9月30日前竣工,2014年5月15日前交给使用。甲方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移送土地,到达场所平坦、围墙砌筑、区外暂时路途通行、地上地下原有电力等设备搬迁的规范;甲方未按上述时刻和条件向乙方移送土地的,开竣工和交给时刻相应顺延。
(1)托付开发服务费以拨交给乙方的建造费用(不含土地投入)为基数,参照《基本建造财务处理规则》(财建〔2002〕394号)规则的建造单位处理费规范履行,由甲方按季度向乙方付出。
(2)依据财政部《基本建造财务处理规则》第二十一条,建造单位处理费是指建造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处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产生的处理性质的开支。详细按如下规范履行:
勘测规划费和前期工程费(甲方自行付出的在外)由乙方提出用款请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拨交给乙方,再由乙方向勘测、规划等相关单位付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装饰费用由乙方在当月25日前提出下月用款请求,甲方3个工作日内拨付,再由乙方向施工单位付出。
基础设备配套工程费由乙方提出用款请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拨交给乙方,再由乙方向有关单位付出。
(3)乙方应当在甲方公租房项目借款银行建立专用账户,对项目建造资金实施关闭处理,专款专用。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好时刻向乙方移送土地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如期向乙方拨付建造资金,形成工期延伸,应相应顺延工期和交给时刻。甲方未经过乙方,自行决定改变建造内容、扩展建造规划、进步建造规范,致使工期延伸、出资增加等,乙方不承当职责。
(2)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好的期限和规范将项目交给甲方的,每推迟一日付出甲方已投入建造费用0.0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越乙方收取的托付开发服务费总金额的50%。
本次合同的签定,有利于拓宽公司运营范围和运营规划,使公司进一步在保证性住宅范畴开展业务,一起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当社会职责水平。公司与天津市保证住宅建造出资有限公司无相相关系,本次合同不属于相关买卖。
此合同公司受出资方为天津市保证住宅建造出资有限公司托付代为开发建造公共租借住宅项目,公司不参加项目出资,不承当开发危险。在房地产调控的重要阶段,该项意图建造给公司带来新的盈余增长点,一起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给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等集体供给了保证性住宅,履行了公司的社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