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来讲,因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现在土地的一切权归国家。但老挝籍个人或安排能够具有土地永久运用权,表现方法为记载永久土地运用权的方单。外国个人或安排不得具有土地运用权,但外国公司能够经过租借或其他方法取得运用土地的权力。
实践中许多中资企业经过以租代买的方法,通常在土地租借合同中约好大于60年的租期,但其实这种状况存在着超出部分无效的危险(某中资企业用的便是这种方法,该方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要素,超出部分或许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
(1)中老合资(90%中方股份,10%老挝方股份),老挝方以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但土地依然挂老挝方公司名下,合资公司仅仅具有土地运用权。此种方法可行,适合在老挝找到了适宜的战略合伙人,老挝方作为股东会真实参加公司经营管理。
此种方法为依据《老挝出资促进法》第11条,及《出资促进法》施行法令第2条规则,答应外国出资者经过合同进行(商业协作)联营的方法该种方法下,中方和老挝方共同开发土地,土地挂老挝方名下,老挝方只担任供给土地,但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此种方法为引荐方法
一切的方法都仅仅经过法令或架构运作的方法防止“在老挝外国人不能具有土地一切权”。但房地产开发之后,假如向老挝本国人出售,老挝本国人经过购买能够取得土地永久运用权(方单)。如向中国人出售,中国人能够取得永久运用土地的权力,方法为一份由老挝土地局公布的,老挝方代持的土地证书原件(该土地证原件由该购买土地的中国人持有)和一份由老挝方签定的土地操作协议,该中国人也能够挑选找自己信赖的老挝人或公司代持,开发公司能够担任免费供给相关操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