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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手机端登录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
发布时间:2024-12-21 08:09:25

来源:m6米乐网页版 作者:米乐M6官网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1166号《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32,407,923.8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3,658,037.1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542,037,810.98元,扣除支付2022年度股东现金红利955,208,292.80元,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995,579,404.8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676,351,367.47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76,351,367.47元。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的最新总股本作为股本基数,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自身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投资者回报水平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为了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2024年具体的中期(含半年报、三季报等)现金分红方案。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为:(1)中期现金分红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2)中期现金分红期间经营性活动流净额为正;(3)中期现金分红期间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净资产的30%。前述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方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定于2024年4月30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3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15:00。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但股东授权有明确投票意见的除外。

  注:提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提案2、6、7、8时,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因此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股东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则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3月2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4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亲自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国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施上线SAP系统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系统防范和控制了经营风险。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7、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较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我们对续聘其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无异议。

  8、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临海慧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发生的接受劳务、零星购销、房屋租赁等交易系正常的经营业务,遵循了“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

  2、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优化成本核算,公司于2023年升级信息化系统并陆续实施上线SAP系统,将公司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的是“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本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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