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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2013年1月24日,曾任兰州沙井驿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杨龙,因犯纳贿罪,被安定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杨龙提起上诉。4月25日,此起上诉案在兰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杨龙在上诉状中竭力声明自己未曾有过纳贿。为表洁白,杨龙向法庭提交多年前的作业日记。
1964年出世的杨龙在案发前是兰州沙井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建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年末,沙建司改制。在此期间,经公司领导班子决议,由赵洪宪对沙建司砂石场进行承债式租借,并为此签定了房子、场所、设备租借合同。随后,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杨龙个人拿出现金15万元交给赵洪宪。
赵洪宪开端租借经营砂石场,为了得到杨龙的协助与照料,自2007年至2011年期间,赵洪宪分5次送给杨龙现金45万元,而杨龙在未经沙建司领导班子团体研究决议,在赵洪宪未能及时交清租金的情况下,与其续签2007年至2011年的租借合同。为赵洪宪挖掘砂石场内原石,以及变卖原砂石场库存砂石等方法获取利益提供方便。案发后,杨龙亲属向检察机关退缴现金32.6万余元。
2013年1月24日,安定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洪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关于杨龙的行为确定,安定区法院以为,杨龙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取别人现金,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纳贿罪。检察机关指控杨龙纳贿金额为45万元,但法院却以为,2006年年末,杨龙个人拿出15万元交给赵洪宪,根据当年的人民币基准利率,自2007年至2011年间,15万元可发生的最高资息为17万余元。据此,法院确定纳贿数额为12.45万元(45万元减去本金15万元以及发生利息)。法院一审判处杨龙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杨龙提出上诉。在4月25日的庭审中,杨龙宣读上诉状时长约20分钟,内容从公司改制谈起,坚决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杨龙称:“15万元是对砂石场的出资,原判定从头到尾没能确定此笔钱款的性质,只简略确定资金利息,缺少清晰根据。”杨龙以为,企业改制是个繁琐的进程,最初为了确保砂石场的顺畅租借,处理资金严重不足问题,让赵洪宪赶快能对砂石场进行承债式租借,自己作为公司的中层以上领导,拿出自己的钱款进行出资是公司大力提倡的。有了出资天然会有收益,赵洪宪随后交给自己的45万元,正是自己的出资收益。
针对原审判定确定自己协助赵洪宪,答应赵洪宪出售砂石场的库存砂石一事,杨龙说:“这与其说是对我罪过的确定,不如说是短缺知识,赵洪宪与公司签定的是承债式租借协议,在承当了公司一切债款后,赵洪宪出售砂石的行为怎么能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