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全省广大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2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山东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本年度起,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考评指南》)等文件部署要求进行培育。
坚持“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全程培育、公平公正”和“标准优先”原则,不限数量,不收费用,鼓励参与。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请、培育、核查和资料报送等工作。
对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依据 《考评指南》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一)培育申请。拟参加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活动的项目,应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或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提出培育申请,并提交培育申请书(附件1、附件2)和培育方案。
(二)培育确认。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培育条件的,可列为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社会监督。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应设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核查考评。在完成总工程量的50%至80%期间,施工单位可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核查考评。项目考评主体按照《考评指南》4.4条、4.5条、4.6条进行核查考评,考评结果为“优良”的,施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申请省安全文明工地核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经市主管部门现场核查,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条件的,可推荐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标准化工地,95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市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省安全文明工地时,应提交《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4)及以下资料:
(六)复核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5月、10月组织两次现场复核活动。其中,标准化工地按10%抽查,示范工地全数检查。
(七)确认公布。终止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后30日内,项目考评主体应将标准化考评结论资料(《考评指南》附表6、附表7等)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每年于5月、10月分两批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时应提交《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确认汇总表》(附件6)。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的,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6月、12月分两批公布为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不颁发证书。
(一)认真组织,扎实开展。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全面动员、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确保创建工作全面引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创建标准,确保培育、确认等各个环节公开、公平。要将创建工作与日常监管、标准化考评等工作有机结合,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要完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科技手段强化管理。复核合格后,应按照《考评指南》继续做好后续项目考评工作,被取消培育资格的,应摘除培育公示牌。
(三)落实政策,强化激励。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要求,落实优质优价和招投标加分等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创建的积极性。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央企参与施工的项目,要做到应申报尽申报,且宜适当向住宅类工程倾斜。对参加省市现场观摩、推荐技术应用较好以及参与省市揭榜挂帅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对违规使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不服从管理和发生事故的一票否决。
2023年度第一批于7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第二批9月推荐,其中《考评指南》第4.4条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7执行。各市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职联络员,于6月20日前上报联络员信息表(附件8)。